會晤李國章局長提交的文件

對當前教育議題的一些看法及建議執委會代表會晤教統局李國章局長提交文件2006年2月20日(一)肯定教改的良好意圖/方向,例如學生要「學會學習」,教育重點是「樂、善、勇、敢」,對學生要「一個也不能少」,替教師「拆牆鬆綁」,學校管理要完善化、制度化及有持扮者參與......。(二)教改步伐須調適;不宜過份急速,要照顧學校的吸納能力及老師的承載力。(三)教改需要足夠的資源(人力、經費)配套,否則會產生反效果(overload  exhausted  discontent),不利於教改的落實。教改(課改/考改)要求更多的師生互動,個別輔導,現時的教師編制遠遠追上教改需要。(四)因應學生人口減少問題,應有長遠規劃,例如確定每班人數、每級班數等,以穩定人心。(五)以下為一些具體建議: 1. 極需調適的項目有:校本評核(SBA),宜暫緩推行,自願參加或削減份量/次數。全港性系統評估(TSA):宜隔3年舉行一次,以減輕操練風氣。自評與外評(SSR 、ESR):由4年一次改為8年一次,(亟需支援者例外)。設立有前綫教師代表在內的檢討評核委員會。教學語言政策:設定條件,容許初中校內分班分流。教師語文基準:體恤老師處境,接受學校申請,把達標期限推遲1至2年。    2.極需確定的項目有:每級班數:中學由06年度9月中一起,基本上開設4班,逐步遞進至高中(即全校24班,較現存主流的29或31班少5至7班)。每班人數:由現時的40人(中學)在3至5年內減至30人,即逐步邁向「中班制」。提高每班教師編制:由現時的1:2(中學)提高到1:2.2;及1:1.4(小學)到1:1.8,讓學校有足夠人手進行分組教學,及減少教節。    [...]

By |2023-03-05T21:07:10+08:002006 年 2 月 20 日|政策專題, 立法會會議|0 條評論

就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2月19日會議提出的書面意見

教育評議會 就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 2001年2月19日會議提出的書面意見 我們同意個別學校需設立本身的校董會。個別辦學團體為維持中央對學校的監控與發展,會於辦學團體與個別學校之間,設立類近於中央教育委員會之組織,本會關注兩者的權責分配,本會建議中央教育委員會須以貫徹校本管理精神及校董會自治為最高原則。 為貫徹校本管理及校董會自治的原則,就辦學團體提名的校董,本會建議最高只可達有投票權的校董人數不應多於百分之五十,修訂的比例亦已足夠反映及代表辦學團體的辦學理念與意見。 教育署署長應參考及依循教育諮詢組織,如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或教育委員會(或日後的教學專業議會)的建議,才適宜執行不受「每名校董註冊服務的學校不應超過五所」的限制。同樣,教育署署長如撤銷個別校董註冊,豁免個別年屆七十歲校董不符擔任校董資格的限制,亦應參考及依循相關教育諮詢組織(或日後的教學專業議會)的意見。有關教育署署長運用酌情權予以處理的校董註冊與撤銷事宜,教育署必須向公眾詳盡而清楚披露有關資料。 校董學歷,必須設定最低要求為完成認可中等學校教育程度。教育署署長如運用酌情權予以特別批准,亦宜依循本文第4段的相同程序。 就學校校舍及資源作為公共資產的部份,本會關注辦學團體長期或不定期佔用校舍或學校資源,作為非學校教育用途的問題。 辦學團體應與校董會共同制訂或定期修訂所屬學校的辦學理想與使命,教育署署長並須確保相關理想與使命,不會與公眾利益出現明顯衝突。 [...]

By |2023-03-05T21:09:05+08:002001 年 2 月 10 日|政策專題, 立法會會議|0 條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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