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評議會 回應香港考試局
《公開考試的改革諮詢文件》
二OOO年二月二日
教育評議會(下稱「教評會」)對於香港考試局(下稱「考試局」)近年多番進行考試制度的改革,以切合社會及學校辦教育的改變,深表支持。
我們關注到九十年代初期及中期,考試局曾就中學會考中英數三科進行改革建議,皆未能落實,考試局應能總結經驗,以作為將來改革的借鑒。
我們也要提出整體考試制度改革的同時,個別學科考核內容與模式的改革,亦刻不容緩,而改革必須兼顧社會發展需要,學校制度,教師能力與學生狀況。
第一章 總論
1.1. 教師參與公開考試的校內評核,過去個別科目逐漸發展而施行,屬於個別科目的課程教學與公開考試的特殊發展過程,要求所有任教公開試班級的教師,全面而全部參與公開試校內評核,對於學校制度,教師角色的改變與衝擊,考試局及業界須再作深入探討。
1.2. 教評會現階段只認同個別學科逐步發展校內評核,考試局只適宜較積極而具主導作用的角色加快步伐,但絕不適宜於指定年期內全部科目推行。
1.3. 由於教育統籌委員會(下稱「教統會」)尚未完成學制檢討,現階段提出中六可應考高考科目的決定,並不適宜。
1.4. 在強調加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繫的同時,教育(包括考核),應能發揮學生個人專長,以及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作用。
1.5. 基於高中、預科及大學學位的不足,以及考試與升學主導學校教育功能的社會現況,公開試製造大批失敗者的問題,並不容易處理。
1.6. 不過,考試局在製訂考試範圍擬專題目與評核模式方面,可以絕對地影響教與學的過程,考試局在這方面應要不斷改進,以配合社會發展需要,及均衡地體現傳統而優秀,以及現代而先進的教育理念。
第二章 在高考推廣「教師評審制」
2.1 本會認同教師評審制有其優點,亦關注到自1978年以來,不同學科開展教師評審制方面,有其不同歷程,各科情況不同,學校整體方面及教師的支援與培訓亦有不同需要。
2.2 就推行教師評審制而提及有關對教師的支援,教師因實際工作而承擔的工作量,並非考試局提供電腦軟件或評核材料可以解決。至於綜合形式進行跨學科的教師評審制,教師工作的統籌與協調,對於教師工作量與壓力,有增無減。
2.3 有關教師工作量與壓力問題,考試局的方案並不足以妥善處理。
2.4 至於一旦大量科目同時推行教師評審,例如要兼教會考及高考班的中文科教師,教師如何面對教學與評審的工作,考試局並無提及。
2.5 此外,學校因應推行教師評審制,會為學校帶來怎樣的衝擊,考試局亦未有論及。
2.6 考試局亦未提及個別教師,或因教學資格不符,或因缺乏能力、經驗、以至馬虎塞責,進行教師評審工作,考試局會如何處理。
2.7 就教師評審制的成績評核問題,如何確保公平與可信,考試局是否已獲取足夠資源,有效進行預先調整、統計調整、到校檢查、集體協商,本會存有極大懷疑。
2.8 就確保考生習作的原創性,學校教師未必具備足夠能力與資源,予以控制,考試局亦未提及具體方案予以支援。
第三章 在中學會考設基本能力部分
3.1 學科設基本能力部分,屬於「包底」措施。目的只為服務該學科學習能力稍遜或表現差劣考生,對於該科成績表現一般或以上的考生,並無意義。因此,有關措施,不應出現影響該科表現一般或以上的考生。
3.2 作為一種模索建構的評核制度,本會建議以試行模式推行,即送取較適合推行新制的學科試行,評估成效及影響,再作檢討。
第四章 認同公開試要更靈活
4.1 本會同意公開試可以朝向較靈活進行,但考核機制不應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的進行,亦不應出現考試課程取代教學課程。
4.2 現時中四至中七的教學,基於升學競爭的激烈,考試課程近乎完全等同教學課程,而兩個會考亦主導了整個高中及預科的教學。
4.3 考試局建議中六學生可應考全部科目,並可提早一年進入大學,無視考試制度發揮的威力,將引發的壓力轉移至由學校自行決定,在有關機制未曾妥善建立的時候,本會堅決反對。
4.4 假如制度較為完善,本會可同意中六學生可應考高級補充程度,亦可應考高級程度部分考卷。
4.5 在選擇提早一年應考的考生,除非特殊而可接受的原因。否則不可以在中七時重考相同科目,或該科相同部分,以避免中六學生心存僥倖,多報考試,結果影響學生在考試以外的其他發展機會。
4.6 學制的建立,因應教學資源與學生成長過程的需要,對於個別資優學生或學科成績優異學生,提早進入大學,應透過立法過程予以規管,否則學校教育容易淪為服務考試為唯一目的。
第五章 總結
5.1 由於教統會學制檢討即將完成,考試局有關公開考試改制而涉及學制問題,應待稍後才作決定。
5.2 考試局並未有效評估在高考全面推廣「教師評審制」引發教師工作量、教師壓力、學校制度的影響。
5.3 考試局對於教師參與教師評審制的質素保證與質素控制,並未提出完整及足夠資源承擔的方案。
5.4 如何確保教師評審制中的考生習作的原創性,考試局亦未有妥善方案。
5.5 在中學會考設基本能力部分,對於提高成績表現一般或以上的學生學習效能,並無作用。
5.6 本會同意選取個別適合科目試行基本能力部分,並進行檢討。
5.7 本會同意由學校決定,該考生可以提早一年應考高補或高級程度內的部分試卷,但考試局須就有關的改動而引發的學校制度改變,予以評估及支援。
5.8 本會反對考生可以提早一年應考高級程度科目全份試卷,亦堅決反對考生在現行學制下,只學習一年即可完成兩年年制的預科課程生涯。除非有關措施經立法過程,予以充分探討及規管。
教育評議會 執委會
二OOO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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