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評議會、香港中學校長會、職業先修學校教育工作者協會

跟進教育署「資訊科技支援服務計劃」

就教育署本年三月二十九日發出之學校行政通告(ED/IS/IT/SEQ/90),有關學校自行靈活運用資源,以強化教育署「資訊科技支援服務計劃」的功能,三會代表於四月三日再約晤教育署署長羅太,首席教育主任馬紹良先生等,予以跟進。

以下為會晤過程達成的共識:

  1. 教育署同意如學校選用其他服務形式,若有關服務內容能涵蓋教育署資訊科技支援服務計劃的內容,學校可以校本形式運用教育署撥款。教育署須盡快知會學校有關撥款模式,以協助學校靈活運用資源。
  2. 學校如欲選取非教育署指定的兩間公司提供服務,可按一般程序,即時以投標形式選取其他公司(招標程序參考教育署行政通告30/99)。
  3. 對於教育署指定的兩間公司,學校如對服務表現有所不滿,礙於學校非直接聘用有關公司,學校只能積極向教育署反映,以改善有關服務。學校有權透過教育署終止合約,以尋求其他較佳的服務形式與內容。
  4. 就教育署指定的公司,有關公司所提供予學校的服務合約,一般只屬標準合約,學校應積極爭取最佳的服務形式、項目與內容,包括跟進支援非教育署電腦,駐校提供服務時間,緊急支援或各項相關服務等。

請各校長注意,教育署指定的兩間公司所提供的標準合約,學校簽署欄並未列明由校監/校長簽核,只列印由負責教師簽核。

至於我們建議學校亦可選擇自行直接聘用合資格的員工,以校本形式完成教育署資訊科技支援服務計劃的工作內容。有關招聘程序及聘用條件,按學校聘用一般合約員工形式即可。就此點教育署方面仍有所保留,堅持以限額試驗計劃形式,審批學校的聘用計劃,對學校自聘員工的阻撓,明顯與教育署強調簡政放權,校本發展的改革方向有矛盾。

無論如何,由於教育團體積極跟進上述服務計劃,已促使教育署指定的兩間公司較積極而主動地爭取與學校接觸,並願意提供較廣泛的服務範圍,不少學校亦重新思考,以更好地善用公帑,推動學校的資訊科技教育。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