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評議會

對教師語文基準政策最新發展的回應

2000年9月25日

      教育評議會一直關注教師語文基準政策的發展,主張「進修」、「豁免」、「考核」三途並進及互通,當局應提供各項配套措施,協助教師提昇語文水平;同時,教師亦應爭取及善用進修機會,作專業上的提昇。對教統局今天公佈的教師語文基準政策,本會有以下回應:

(一)    基於之前的籌策方案未完善,及每年兩次考試過於繁雜,本會贊同只於每年設一次基準試。本年度入職的新教師當作在職教師處理。基準試於明年開設,而由二零零一年度起,新英語及普通話教師需通過基準試或符合豁免要求才能入職。

(二)    由於近日基準試樣本的語文水平備受質疑,本會建議考試局會同師訓委員會成立專責工作小組,由本地及海外語文專家、本地資深英語教師組成,盡速重新檢視及擬定合符水平的考卷,以重建業界及社會人士對基準試的信心。

(三)    本港師訓機構有責任改善現存師訓課程內容,令修讀英語教育學士學位、英語教育文憑課程的畢業生具備等同基準的資歷與質素,成為合資格的新英語教師。

(四)    贊同現時的豁免條件,即具備相關的英語主修大學學位及教育專業文憑,即可豁免基準試或基準程度進修。但他們仍可運用政府的進修津貼,修讀相關或更高程度的語文課程。

(五)    未受豁免的現職教師,可透過進修課程或參加考試達致基準;不過,政府不宜設定五年作為強制全面達致教師語文基準的目標。事實上,無論基準試或課程,均可分為多個單元,教師可作多項選擇,即參加若干單元的基準試,其餘修讀其他單元的課程,又或者全面參與測試,或全面參與進修。

(六)    有關基準進修課程必須具有足夠的質素保證,因應成立的課程監控委員會成員除包括各提供課程機構、考試局、教統局、學歷評審局等代表外,亦應有海外學者及本地資深教師。

(七)    教統局決定為每所小學增設一名英語科科主任高級教席(AM),我們認為,假若該名教師已具備豁免資格,或擁有學位,且於基準試/進修中達致第四級(L4)水平,應成為一位小學學位教師(GM)(擴充的小學學位教師編制)。同時,為促進中文與數學教育的發展,每所小學亦應增設相等於擴充編制的AM或GM職位(視乎資歷而定)的中文及數學科科主任。

(八)    本會同意政府資助每校一名英語教師修讀高級學位/文憑,但該名教師須承諾進修後仍於原校服務最少兩年。同時,為顯示當局對中、英語文同樣重視,中文教師亦應享有相等進修機會。

(九)    當局宜積極處理兩個問題:

(i)      現時英語教師培訓供應量不足,而專業的英語教師流失量大;普通話教師培訓供應量及達致基準人數亦極為不足,必須從速增加培訓學額。

(ii)    基準試應發展成為專業試,以鼓勵教師的專業發展。

(十)    我們重申當局應盡快促成教師專業議會(GTC)的成立,在成立之後主導教師培訓及進修政策,以有效釐訂及推行教師專業發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