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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六學位數量供求評論及建議

中六學位的數量供求、質素與定位:評論及建議 教育評議會 八月 (一)        中五會考放榜後,大量學生申請報讀中六學位,但由於學位有限,失望者眾。雖然政府推出「毅進計劃」及副學位先修課程,但大多數會考成績中上水平的學生仍以中六學位為首選。教育署已明言今年不會增加中六學位,但明年這個問題仍會出現,究竟應如何面對? (二)        政府不擬增設中六學位,理由是中六課程為大學作預備,而大學學位短期內未能增加,為免大部份中六學生希望落空,故此中六學位不會增加。我們的意見是中六本身具備獨立的價值,而非只屬大學預科課程,接受中六兩年的教育,有助學生開拓視野,增長知識,培育領導能力及磨煉待人處事態度。中六畢業後無論升學或就業,其能力與表現皆比中五畢業生優勝,可對社會作出更大貢獻。同時,中六畢業的出路,除升讀大學,也可入讀副學士課程及高級文憑課程,在大學學位不增加的情況下,學生也有其他出路,不致有太大失望。 (三)        高中學院的出現,主要目的是照顧一些原先未能獲配資助中四學位的學生。當高中學院有本身的中五畢業生時,中六學位也首先要照顧原校生的,所以對紓緩中六學位不足情況幫助不大。同時,高中學院的課程有其獨特色,例如偏向科技或實用,未必符合其他學校中五畢業生的需求。 (四)        當局如在政府及資助學校適量地增加中六學位,便意味著資源的增加,但考慮到社會對高學歷者的需求,學生對升讀的渴望,以及整體社會人才素質的提昇,這筆支出仍是值得的(可視作教育投資)。同時,中六教育制度也應作出調整以作配合,包括: (1)     在長期會考成績優異的中學增設中六學位,使學生有較多機會在原校就讀,不用奔波到他校尋覓學位,而且不用花時間適應其他學校。 (2)     部份中學可能沒有足夠空置課程擴班,教署可用以下方法解決: (a)     將目前資助則例規定的每班中六有30人及兩位教師,改為以15名學生配一位教師,每班人數不設上限,藉以鼓勵學校多收中六學生,此舉可大量增加中六學位而不必建校。例如原來收兩班共60人的學校,可收75至90人,從而增加一至兩名教師。鑑於大部份中六科目都是分組上課,同時校方也可運用「大班講授,小班導修」方式安排,所以此方案是行得通的。 [...]

By |2023-03-05T21:19:40+08:002001 年 9 月 1 日|政策專題, 校本管理與學校體制|0 條評論

就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2月19日會議提出的書面意見

教育評議會 就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 2001年2月19日會議提出的書面意見 我們同意個別學校需設立本身的校董會。個別辦學團體為維持中央對學校的監控與發展,會於辦學團體與個別學校之間,設立類近於中央教育委員會之組織,本會關注兩者的權責分配,本會建議中央教育委員會須以貫徹校本管理精神及校董會自治為最高原則。 為貫徹校本管理及校董會自治的原則,就辦學團體提名的校董,本會建議最高只可達有投票權的校董人數不應多於百分之五十,修訂的比例亦已足夠反映及代表辦學團體的辦學理念與意見。 教育署署長應參考及依循教育諮詢組織,如校本管理諮詢委員會或教育委員會(或日後的教學專業議會)的建議,才適宜執行不受「每名校董註冊服務的學校不應超過五所」的限制。同樣,教育署署長如撤銷個別校董註冊,豁免個別年屆七十歲校董不符擔任校董資格的限制,亦應參考及依循相關教育諮詢組織(或日後的教學專業議會)的意見。有關教育署署長運用酌情權予以處理的校董註冊與撤銷事宜,教育署必須向公眾詳盡而清楚披露有關資料。 校董學歷,必須設定最低要求為完成認可中等學校教育程度。教育署署長如運用酌情權予以特別批准,亦宜依循本文第4段的相同程序。 就學校校舍及資源作為公共資產的部份,本會關注辦學團體長期或不定期佔用校舍或學校資源,作為非學校教育用途的問題。 辦學團體應與校董會共同制訂或定期修訂所屬學校的辦學理想與使命,教育署署長並須確保相關理想與使命,不會與公眾利益出現明顯衝突。 [...]

By |2023-03-05T21:09:05+08:002001 年 2 月 10 日|政策專題, 立法會會議|0 條評論

對教師語文基準政策最新發展的回應(25-9-2000)

教育評議會 對教師語文基準政策最新發展的回應 2000年9月25日       教育評議會一直關注教師語文基準政策的發展,主張「進修」、「豁免」、「考核」三途並進及互通,當局應提供各項配套措施,協助教師提昇語文水平;同時,教師亦應爭取及善用進修機會,作專業上的提昇。對教統局今天公佈的教師語文基準政策,本會有以下回應: (一)    基於之前的籌策方案未完善,及每年兩次考試過於繁雜,本會贊同只於每年設一次基準試。本年度入職的新教師當作在職教師處理。基準試於明年開設,而由二零零一年度起,新英語及普通話教師需通過基準試或符合豁免要求才能入職。 (二)    由於近日基準試樣本的語文水平備受質疑,本會建議考試局會同師訓委員會成立專責工作小組,由本地及海外語文專家、本地資深英語教師組成,盡速重新檢視及擬定合符水平的考卷,以重建業界及社會人士對基準試的信心。 (三)    本港師訓機構有責任改善現存師訓課程內容,令修讀英語教育學士學位、英語教育文憑課程的畢業生具備等同基準的資歷與質素,成為合資格的新英語教師。 (四)    贊同現時的豁免條件,即具備相關的英語主修大學學位及教育專業文憑,即可豁免基準試或基準程度進修。但他們仍可運用政府的進修津貼,修讀相關或更高程度的語文課程。 (五)    未受豁免的現職教師,可透過進修課程或參加考試達致基準;不過,政府不宜設定五年作為強制全面達致教師語文基準的目標。事實上,無論基準試或課程,均可分為多個單元,教師可作多項選擇,即參加若干單元的基準試,其餘修讀其他單元的課程,又或者全面參與測試,或全面參與進修。 [...]

By |2023-03-05T21:25:48+08:002000 年 9 月 25 日|政策專題, 語文基準|0 條評論

就英語教師對語文基準事宜問卷調查報告

教育評議會就英語教師對語文基準事宜問卷調查報告  一.背景與方法教統局就語文基準的設立,最近引發教師、社會高度的關注,個別團體亦曾就家長或校長的意見進行調查。教育評議會於五月底向全港400 所中學及60小學發出問卷,調查英語教師對語文基準的意見。我們建每所學校由英語科科主任及英語教師二人共填答三份問答。目的在了解英語科教師對語文基準設立、基準考核、培訓課程及豁免機制的意見,有關數據會成為本會就語文基準事宜向當局反映意見的重要依據。二.問卷回收截至六月五日,收回問卷超過600份,已輸入數據及進行分析505份,學校統計,暫時的總回收率35.8%,中學回收率約為38.3%,小學回收率為20%(特殊學校與其他非中小學問卷回收數目極少,數據意義不大三.問卷數據表一:不同學校教師對是否需要有基準的意見 中學小學特殊其他是93.793.7100100否1.24.8  無意見5.11.6  表二:不同學校教師對達成基準的意見 中學小學特殊其他either further study or benchmarking assessment15.016.3 40participating in the benchmarking assessment1.54.7  participating [...]

By |2023-03-05T21:27:31+08:002000 年 6 月 6 日|政策專題, 語文基準|0 條評論

跟進教育署「資訊科技支援服務計劃」

教育評議會、香港中學校長會、職業先修學校教育工作者協會 跟進教育署「資訊科技支援服務計劃」 就教育署本年三月二十九日發出之學校行政通告(ED/IS/IT/SEQ/90),有關學校自行靈活運用資源,以強化教育署「資訊科技支援服務計劃」的功能,三會代表於四月三日再約晤教育署署長羅太,首席教育主任馬紹良先生等,予以跟進。 以下為會晤過程達成的共識: 教育署同意如學校選用其他服務形式,若有關服務內容能涵蓋教育署資訊科技支援服務計劃的內容,學校可以校本形式運用教育署撥款。教育署須盡快知會學校有關撥款模式,以協助學校靈活運用資源。 學校如欲選取非教育署指定的兩間公司提供服務,可按一般程序,即時以投標形式選取其他公司(招標程序參考教育署行政通告30/99)。 對於教育署指定的兩間公司,學校如對服務表現有所不滿,礙於學校非直接聘用有關公司,學校只能積極向教育署反映,以改善有關服務。學校有權透過教育署終止合約,以尋求其他較佳的服務形式與內容。 就教育署指定的公司,有關公司所提供予學校的服務合約,一般只屬標準合約,學校應積極爭取最佳的服務形式、項目與內容,包括跟進支援非教育署電腦,駐校提供服務時間,緊急支援或各項相關服務等。 請各校長注意,教育署指定的兩間公司所提供的標準合約,學校簽署欄並未列明由校監/校長簽核,只列印由負責教師簽核。 [...]

By |2023-03-05T21:39:59+08:002000 年 4 月 10 日|政策專題, 資訊科技教育|0 條評論

回應香港考試局《公開考試的改革諮詢文件》

教育評議會 回應香港考試局 《公開考試的改革諮詢文件》 二OOO年二月二日       教育評議會(下稱「教評會」)對於香港考試局(下稱「考試局」)近年多番進行考試制度的改革,以切合社會及學校辦教育的改變,深表支持。       我們關注到九十年代初期及中期,考試局曾就中學會考中英數三科進行改革建議,皆未能落實,考試局應能總結經驗,以作為將來改革的借鑒。       我們也要提出整體考試制度改革的同時,個別學科考核內容與模式的改革,亦刻不容緩,而改革必須兼顧社會發展需要,學校制度,教師能力與學生狀況。 第一章    總論 1.1.     教師參與公開考試的校內評核,過去個別科目逐漸發展而施行,屬於個別科目的課程教學與公開考試的特殊發展過程,要求所有任教公開試班級的教師,全面而全部參與公開試校內評核,對於學校制度,教師角色的改變與衝擊,考試局及業界須再作深入探討。 1.2.     教評會現階段只認同個別學科逐步發展校內評核,考試局只適宜較積極而具主導作用的角色加快步伐,但絕不適宜於指定年期內全部科目推行。 [...]

By |2023-03-05T17:25:07+08:002000 年 2 月 2 日|政策專題, 新高中學制與校本評核|0 條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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